(2006)天执字第9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天执字第92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有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1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本院(2006)天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南京市雨花台区13号地块虽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地块的提前用地手续和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规费收据,都应认定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应认定该公司代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应归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以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宁南办事处支付的项目用地预付款22000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