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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商初字第16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甯左罗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甯左罗,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1618-1号原告:甯左罗。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韵强。委托代理人:陈伟。原告甯左罗诉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泓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起,原告开始向被告的九龙仓.世纪华府项目部供应建筑木材,至2013年1月22日,原告累计供货价值30余万元,被告已如约将此款通过原告指定的上海以冲建材经营部完成支付。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4月29日期间,原告又累计向被告的上述工地供应了价值951644元木材,该部分货物均经被告项目部的材料员付卸宏、财务朱朝基、仓管员徐金松核对验收并签字确认。双方约定被告于原告送货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当期货款。2013年5月5日,原告按惯例委托上海候昶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了上述货款的发票,但被告收到发票后却无故拖延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木材欠款95164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甯左罗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富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而本案所涉买卖合同事实与甯左罗涉嫌的诈骗案件相关,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甯左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