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宗军与潘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军,潘帮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21号原告:周宗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林志成,安徽省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帮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周宗军诉潘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宗军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宗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周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