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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宗军与潘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军,潘帮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21号原告:周宗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林志成,安徽省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帮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周宗军诉潘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宗军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宗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周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