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招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城温泉浴池与被执行人徐东华、尹翠香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金城温泉浴池,徐东华、尹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城温泉浴池。被执行人徐东华、尹翠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城温泉浴池与被执行人徐东华、尹翠香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招执字第6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大强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雷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