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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维尔波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维尔波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彩珠。委托代理人:贺迪娜。委托代理人:郑康。被告:宁波维尔波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波。委托代理人:胡力明。委托代理人:李晓靖。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维尔波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维尔波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维尔波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