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富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赵世梁、刘小兰、赵嗣清、邹联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赵世梁,刘小兰,赵嗣清,邹联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富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姜捷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世梁,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安溪镇奋斗村*组**号。被执行人刘小兰,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洋码头村新瓦房组。被执行人赵嗣清,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安溪镇奋斗村*组**号。被执行人邹联清,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飞龙镇真觉村*组**号。本院执行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27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赵世梁、刘小兰、赵嗣清、邹联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赵世梁、刘小兰、赵嗣清、邹联清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富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