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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陈伟、马同宝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马同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虎,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同宝,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红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伟因与被上诉人马同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虎、上诉人马同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