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民初字第28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科与被告张相凯、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科,张相凯,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初字第2832-1号原告刘文科,男,生于1969年8月27日,汉族。被告张相凯,男,生于1988年10月22日,汉族。被告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原告刘文科与被告张相凯、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相凯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G0**号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相凯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G0**号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海涛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