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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20-06-19

案件名称

顾晶与贾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晶;贾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玄民初字第337号 原告顾晶,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贾骏,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顾晶诉被告贾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晶诉称:2011年1月26日至2012年6月8日期间,被告以做生意、结婚、买房,购置家电、家庭装潢为由共计向原告借款28万元。因被告不能及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 被告贾峻未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6日原告出借给被告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3月14日原告出借给被告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3月28日原告出借给被告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5月10日原告出借给被告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7月8日原告出借给被告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7月26日原告出借给被告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8月22日原告出借给被告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9月1日原告出借给被告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9月21日原告出借给被告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11月18日原告出借给被告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12月3日原告出借给被告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12月15日原告出借给被告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12月18日原告出借给被告4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2年3月11日原告出借给被告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2年6月8日原告出借给被告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以上事实有借条、借记卡账户明细对账单、庭审笔录中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晶借款2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按实结算,由被告贾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颢 人民陪审员  吴生美 人民陪审员  张庆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周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