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岑惠红与蒋洪伟,邓国丁,陈育生,蒋波,刘彩燕,林显修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惠红,邓园丁,陈育生,蒋波,刘彩燕,林显修,林国俭,曹丽娟,蒋洪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岑惠红,女,汉族。被告邓园丁,女,汉族。被告陈育生,男,汉族。被告蒋波,男,汉族。被告刘彩燕,女,汉族。被告林显修,男,汉族。被告林国俭,男,汉族。被告曹丽娟,女,汉族。被告蒋洪伟(按原告起诉状列明),男,汉族。原告岑惠红诉被告蒋洪伟、邓园丁、陈育生、蒋波、刘彩燕、林显修、林国俭、曹丽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限预交诉讼费,也无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惠红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舒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泳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