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4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瑞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湧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429-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徐丽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谢东,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湧潮。被执行人陈湧潮。申请执行人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湧潮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受理费3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湧潮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湧潮相应价值的财产。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且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查封,本院准许,上述查封财产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湧潮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