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孔繁荣与刘金贵、周胜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荣,刘金贵,周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090号原告孔繁荣。被告刘金贵。被告周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繁荣与被告刘金贵、周胜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孔繁荣撤回起诉。二、解除被告刘金贵驾驶京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由原告孔繁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