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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孔繁荣与刘金贵、周胜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荣,刘金贵,周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090号原告孔繁荣。被告刘金贵。被告周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繁荣与被告刘金贵、周胜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孔繁荣撤回起诉。二、解除被告刘金贵驾驶京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由原告孔繁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