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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鑫宏鹏纸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银卓越商贸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鑫宏鹏纸业有限公司,北京金银卓越商贸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816号原告北京市鑫宏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瓦井村。法定代表人郭振齐,总经理。被告北京金银卓越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西路135号。法定代表人王龙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鑫宏鹏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银卓越商贸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鑫宏鹏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金银卓越商贸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鑫宏鹏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