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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浉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潘桂恒与谢正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恒,谢正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潘桂恒,男,汉族,1949年3月1日出生,现住信阳市。被告谢正强,男,住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恒与被告谢正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由于需要等到另一个案件的结果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许 凤审判员 胡晓辉审判员 凃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端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