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浉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潘桂恒与谢正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恒,谢正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潘桂恒,男,汉族,1949年3月1日出生,现住信阳市。被告谢正强,男,住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恒与被告谢正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由于需要等到另一个案件的结果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许 凤审判员 胡晓辉审判员 凃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端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