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17号原告吴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双军,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址浙江省建德市大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珊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