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催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吴江市佳誉航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佳誉航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催字第0011号申请人吴江市佳誉航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火春。申请人吴江市佳誉航纺织品有限公司因遗失的由启东市农商银行清算中心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票号为3140005120335747,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江苏捷得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捷盛服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3年9月27日本院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启东市农商银行清算中心,2013年10月24日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提供了上述承兑汇票的原件及该行的贴现凭证,并作为作为权利人申报了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100元,由申请人吴江市佳誉航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轶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