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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渭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渭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王某某,女。原告郭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王某某、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9月5日,本院受理。2011年12月1日,因找不到被告王某某,本院裁定中止诉讼。2013年10月25日,王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当即本院恢复本案诉讼。本院认为:王某某、郭某某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王某某、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钟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隆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