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