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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海月与尹凤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月,尹凤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刘海月,个体。被告:尹凤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月与被告尹凤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金峰审 判 员  王吉洪人民陪审员  张景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