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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苏其训人民陪审员  唐品存人民陪审员  金飞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正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