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苏其训人民陪审员 唐品存人民陪审员 金飞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正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