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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丽珠与林锋、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珠,林锋,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653号原告王丽珠。委托代理人潘競平。被告林锋。被告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珠与被告林锋、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珠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丽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王丽珠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戴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