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丽珠与林锋、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珠,林锋,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653号原告王丽珠。委托代理人潘競平。被告林锋。被告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珠与被告林锋、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珠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丽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王丽珠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戴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