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欧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40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某,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汉民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房屋折价款50000元,承担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678元,合计52478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000元,其余款项被执行人已履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支付房屋折价款50000元,承担诉讼费1800元;(2)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房屋折价款时一并将位于汉台区明珠路10号楼102室(建筑面积76.67平方米)房屋腾交给被执行人;(3)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汉民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678元,由欧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