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蔡德伟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德伟;ZHIYONGCAI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363号原告蔡德伟,男,195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ZHIYONGCAI(蔡智勇),男,1956年3月14日生,澳大利亚国籍,护照号:MXXXXXXX,现住澳大利亚。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德伟诉被告ZHIYONGCAI(蔡智勇)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德伟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3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蔡某某名下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及蔡智伟名下的编号为沪GHXX**福特小型普通客车、编号为沪APXX**奔驰小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德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ZHIYONGCAI(蔡智勇)名下价值人民币2,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钱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