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嵩法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朝清与刘志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清,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李朝清被执行人:刘志国申请执行人李朝清与被执行人刘志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嵩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刘志国返还李朝清云AV92**吉利美日牌轿车一辆。判决生效后李朝清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志国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案履行。现经本院查明,云AV92**吉利美日牌轿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14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友审 判 员 :李艳明代理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