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杨云富、余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杨云富,余正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大业路18号。负责人谢红丽,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云富。被告余正红。委托代理人杨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杨云富、余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62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