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胡波与武汉冬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武汉冬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胡波。被告武汉冬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波诉被告武汉冬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波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波预交),由原告胡波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