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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王建平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王建平,李治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中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住所:济源市邵原镇邵原村。法定代表人卢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宇,该局下冶社区警务队民警。委托代理人任宝艳,济源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平,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审第三人李治会,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李国森,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下称邵州分局)因与王建平、李治会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邵州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邵州分局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智忠审 判 员  聂文峰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