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一初字第3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陶某与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436号原告陶某,农村居民。被告綦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