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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二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黄书豪、孟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黄书豪,孟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114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曾少清,行长。委托代理人:詹高,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云召,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书豪,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星,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黄书豪、孟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书豪、孟星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