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众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凯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49号原告珠海市众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姜国文。被告珠海市凯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邝雄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众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凯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众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凯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众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63元,由原告珠海市众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