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海法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中远(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请对世腾泛洋海运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远(新加坡)有限公司,世腾泛洋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保字第74-1号申请人:中远(新加坡)有限公司(COSCO(SINGAPORE)PTELTD)。住所地,9TEMASEKBOULEVARD#07-00SUNTECTOWERTWOSINGAPORE。法定代表人:欧阳超美,董事。委托代理人:闫萍,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梅,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世腾泛洋海运有限公司(STXPANOCEANCO.,LTD)。住所地,STXNAMSANTOWER,98HUAM-RO(NAMDAEMUNNO5-GA),JUNG-GU,SEOUL100-958,KOREA。申请人中远(新加坡)有限公司(COSCO(SINGAPORE)PTELTD)称,2011年3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租约,约定申请人作为船东将“BAOBRIGHT”(“宝明”)轮期租给被申请人使用35-37个月。被申请人按每日15200美元向申请人支付租金,并按每15日向申请人预付租金。租约履行期间,泛洋公司因债务问题,不能按时向申请人支付租金,申请人因此依租约撤船,并产生相应租金918918.37美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18918.37美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远(新加坡)有限公司(COSCO(SINGAPORE)PTELTD)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世腾泛洋海运有限公司(STXPANOCEANCO.,LTD)的银行存款918918.37美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中远(新加坡)有限公司(COSCO(SINGAPORE)PTELTD)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丽娟代理审判员 付晓珂代理审判员 马士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