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耿某某,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缺席)。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祥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邵珠鹏、人民陪审员张长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别人介绍,于2006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二人均是再婚,各自带有自己的孩子,因此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导致夫妻矛盾。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耿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别人介绍,于2006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间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3年3月10日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未能履行夫妻共同义务,致使夫妻矛盾加深,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祥田审 判 员 邵珠鹏人民陪审员 张长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