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邢东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租住邢台市桥东区。因本案,2013年4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被告人徐某,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租住邢台市桥东区。因本案,2013年4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刑诉字(2013)第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进路、刘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徐某在邢台市桥东天一城E座5个衣、物专卖店内,采取相互掩护的方法,盗窃衣、物5件。被盗物品分别是:畅尼诗店价值270元的围巾1条;奥丽侬店价值172元的家居服1件;��丹店价值180元的女式上衣1件;CBA店价值180元的女式上衣1件;埃古店价值142元的短裙1件。2、2013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徐某在邢台市桥东天一城E座7个衣、物专卖店内,采取相互掩护的方法,盗窃衣、物12件。被盗物品分别是:美特斯邦威店价值298元的牛仔裤2条;以纯店价值238元的男长裤2条;李宁店价值404元的男式上衣2件;拉贝提店价值202元的女式提包1件;朵以店价值164元的女式提包1件;欧尚尼店价值598元的裤子2件;男眼店价值582元的男式衬衣2件。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退还失主。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4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人的证言,价格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徐某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军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