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蔡庆东、霍一通与杜佐连、杜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东,霍一通,杜佐连,杜佐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518号原告蔡庆东。原告霍一通。被告杜佐连。被告杜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东、霍一通与被告杜佐连、杜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杜佐连、杜佐军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蔡庆东、霍一通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庆东、霍一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庆东、霍一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蔡庆东、霍一通共同负担。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爱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