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商初字第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蔡庆东、霍一通与杜佐连、杜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东,霍一通,杜佐连,杜佐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518号原告蔡庆东。原告霍一通。被告杜佐连。被告杜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东、霍一通与被告杜佐连、杜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杜佐连、杜佐军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蔡庆东、霍一通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庆东、霍一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庆东、霍一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蔡庆东、霍一通共同负担。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爱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