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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翁××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07号原告:翁××。委托代理人:方××。被告:王××。原告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翁××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忠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的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王××于2012年11月21日向原告翁××借款5000元,于同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5900元,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4900元,共计借款158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被告亦未向原告出具借条。2012年12月,被告归还原告2500元。2013年1月7日,被告王××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及还款情况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3年2月9日前归还3300元、同年5月9日前归还5000元、8月9日前归还5000元,若有一期不按约定归还,则愿意承担违约金2000元。后被告归还了前两期共计8300元,最后一期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现原告诉来本院,请求解决。本院查明,被告王××尚欠原告借款5000元,并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翁××借款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