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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字第0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唐胜申请执行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2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胜,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019-2号申请执行人:唐胜,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李帮国,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法定代表人:赵金广,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垣县支行20341072800100000267631帐户存款肆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张晓霖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炎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