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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马全录与张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录,张惠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马全录,男。被告张惠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录与被告张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录以已与被告张惠琴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全录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全录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