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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与樊建林、樊传伟、樊建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樊建林,樊传伟,樊建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58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负责人:李悦胜,行长。被告:樊建林被告:樊传伟被告:樊建锡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诉被告樊建林、樊传伟、樊建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樊建林、樊传伟的确切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樊建林、樊传伟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樊建林、樊传伟的确切住所地,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住所地,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4元退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