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82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至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玉泉校区阿波罗餐厅,先后两次采用钻门的方式进入餐厅内,窃得人民币共计200元。2、2013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玉泉校区阿波罗餐厅,采用相同方式进入餐厅内,用钢锯锯保险柜锁,欲窃取保险柜内的财物,因锁未锯开而未能窃得财物。3、2013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玉泉校区阿波罗餐厅,采用翻墙、锯窗的方式进入餐厅内,窃得餐厅内可口可乐一听(价值人民币1.92元)、雪碧一听(价值人民币1.92元)、青岛啤酒两听(价值人民币共计8.58元)、红肠五根(价值人民币5.5元)、葡萄干三小包(价值人民币6.39元)。后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亲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忻丽娜、黄某、熊某、汝瑞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委托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凭证、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及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