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楼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湘萍、刘祥与楼区计生局计生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张XX,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楼行初字第109号原告刘X,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三荷乡星光村矮贝组。原告张XX,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金中良之妻。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男,该局局长。原告刘X、张XX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生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张XX承担。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鲁长斌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青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