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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楼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湘萍、刘祥与楼区计生局计生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张XX,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楼行初字第109号原告刘X,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三荷乡星光村矮贝组。原告张XX,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金中良之妻。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男,该局局长。原告刘X、张XX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生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张XX承担。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鲁长斌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青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