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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毛义乌与毛惠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义乌,毛惠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04号原告毛义乌。委托代理人杨棉林。被告毛惠春。本院在原告毛义乌诉被告毛惠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义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建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