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101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无业。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7月26日至31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2013年8月1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年底,被告人宋某在挂靠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从事代理报关业务过程中,为使自己报关的逃避商检的货物能直接放行出关,多次请原北仑海关查验一科工作人员陈某(已判刑)帮忙,并承诺给予好处。陈某明知被告人宋某代理报关的货物掺杂逃避商检,仍然在查验时按照被告人宋某的请托对相关货物违规直接放行。为感谢陈某的帮忙,被告人宋某分别于2009年8月、10月及2010年春节期间分三次在宁波市江东区日月星城小区楼下送给陈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的证言,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承包经营协议和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本院(2013)甬仑刑初字第77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8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毅刚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