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蔡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蔡仕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99号原告: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积博。委托代理人:章青楚。被告:蔡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1213.50元,由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