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乳诸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诸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