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泾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蒋某某,男。原告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