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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鲁先友与铜陵市群益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先友,铜陵市群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鲁先友,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市群益物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801055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6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铜陵市群益物流有限公司在铜陵陵阳矿业有限责公司的运输费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