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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辉与安红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辉,安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9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辉,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栋青,女,194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红,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辉与被申请人安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