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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俞伟与白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伟,白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俞伟。被执行人白洋。申请执行人俞伟与被执行人白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2012)雁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伟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找也未知本人下落。本院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了腾房公告,并将腾房公告张贴于西安市雁塔区XXX路XX花园X座X层X室。后多次与白洋父亲马志清谈话,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经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电子花园物业办同志梁景宏联络,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电子花园D座2层202室已经有一年多未住人,欠电子花园物业办的水电费也未缴,其愿意配合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工作。本院遂于2013年10月23日强制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花园小区X幢X号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俞伟。现该房屋及钥匙已经交给申请执行人俞伟,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俞伟同意结案。综上所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