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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法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丽娟与昌乐昌泰建材厂、张连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娟,昌乐昌泰建材厂,张连东,张连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韩丽娟。被执行人:昌乐昌泰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连东。被执行人:张连东。被执行人:张连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丽娟与被执行人昌乐长途建材厂、张连德、张连东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赵世全执行员  刘河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