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法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丽娟与昌乐昌泰建材厂、张连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娟,昌乐昌泰建材厂,张连东,张连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韩丽娟。被执行人:昌乐昌泰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连东。被执行人:张连东。被执行人:张连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丽娟与被执行人昌乐长途建材厂、张连德、张连东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赵世全执行员 刘河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