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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赵金芬与山东省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委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芬,山东省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委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赵金芬,女,汉族.被告山东省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委会,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有增,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单新,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金芬与被告山东省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委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房屋购买协议书,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洋河镇宋家村“温良河花园”十号楼二单元五层西户楼房一处,建筑面积87.65平方米(暂测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800元,总房款为70120元。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款4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交付房款4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另外,合同约定剩余房款30120元于交房时一次性交清,但被告迟迟未向原告交房,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法院: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书;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付购房款4万元及利息8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金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清娟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胡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